胶东在线7月18日讯(实习编辑 向思颖)“王法官,锦旗今天就寄到你们法院了,真的是发自内心的感激……”
7月11日,莱阳法院穴坊法庭收到当事人刘某从外地寄来的一面锦旗,锦旗上“秉公办事 执法如山 廉洁高效 倾心为民”的金色大字,承载着当事人对法院公正司法、高效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由衷感谢。

基本案情
刘某系商品猪养殖户,于2025-08-03与某牧业公司签订《商品猪代养合同》。合同约定由某牧业公司提供1988头仔猪,刘某负责代养,合同明确了成活率、料肉比、单头药费考核标准等关键条款。合同签订后,刘某按照约定代养商品猪,并于2022年5月实际出栏1882头商品猪。
代养完成后,刘某认为某牧业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代养费,刘某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为B合同,即《商品猪代养合同》,而某牧业公司系按照A合同向其结算的代养费,对刘某造成巨大损失,实际上A合同是空白合同,双方并未签订。某牧业公司坚称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代养费,且刘某向公司出具的付款申请单上清楚显示刘某确认合同履行完毕且双方无争议问题和未解决事项,故公司并不欠其代养费。
双方协商无果,刘某将某牧业公司诉至莱阳法院,要求某牧业公司支付欠付的合同价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意识到此案涉及民生,事关养殖户的生计问题,相较于牧业公司,养殖户是弱势群体,与公司相比,其信息、资源的不对等导致其陷入维权困境,对待该案时需要更仔细。对此,承办法官采取了“三管齐下”的方式,成功破解了关键争议:
一、破结算迷雾,守护签约文本权威性
面对牧业公司“严格按合同结算”的答辩,承办法官要求其提供计算依据,而牧业公司提交的计算说明和原、被告所签合同中的约定有较多不同之处。此外,刘某提供的两段牧业公司员工的录音均认可公司系按照A合同计算的代养费。尽管牧业公司称录音中的员工系在案涉合同签订后才任职,但承办法官仔细审查原合同后发现该两名员工的签名均出现在合同附件中。据此,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一举击穿企业擅自更换结算标准的违约实质。
二、破格式陷阱,筑牢农户权益“防火墙”
针对被告抛出养殖户已签“无争议”付款单的抗辩,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条的规定:通过核实原告先签收据、被告后支付代养费的客观事实,查明被告未对“无争议”字样履行醒目提示义务,精准判定该格式条款不合理加重养殖户权利、减轻企业自身责任,属无效条款,是强势企业利用格式条款损害养殖户权益。
三、破账目困局,精算每一笔契约承诺
为彻底厘清欠款数额,法官转换思路——将被告所提交计算说明中的出栏头数、饲料消耗、生猪均重等原始数据提取出来,严格对照双方签署的合同结算公式重新计算,最终锁定被告应支付而未支付的精确欠款额,并以此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被告某牧业公司及时向刘某支付了欠款。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契约精神是商业合作的灵魂。本案的审理,再次凸显了司法对于维护公平交易秩序的重要作用。在此,法官温馨提示:
1.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签订合同时都应秉持审慎态度,仔细研读每一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完整、清晰,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从源头上预防纠纷的发生。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都要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或拒不履行合同义务。
3.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理性维权,切勿采取过激方式,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办案心得
“如我在诉”,是司法为民最朴素的注解,在这起养殖合同纠纷中体现得尤为真切。
案件无论大小,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如果自己是养殖户刘某,签下代养合同后悉心照料近半年,看着猪苗长成出栏,满心期待按约拿到辛苦钱,却因公司擅自变卦而少了收入,这份焦急与委屈可想而知。因此,作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仅要盯着合同条款、计算数据,更要走进当事人的处境,理解当事人的诉求。
当然,“如我在诉”,不是偏听偏信,而是站在双方立场审视争议:站在养殖户角度,要核查合同约定是否被严格遵守,每一分代养费的计算是否有凭有据;站在企业角度,要审查其是否按合同支付代养费,既不纵容侥幸心理,也不忽视其合法权益。通过逐字比对合同与结算单、反复核算各项数据,把“法理”转化为当事人能听懂的“情理”,让判决结果不仅合法,更能让双方感受到被理解、被尊重。
说到底,“如我在诉”就是把当事人的事当成自己的事,用细致的审理、公正的裁判,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